字词 | 追认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追认权 追认权在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特定当事人享有的事后承认其行为效力的民事权利。在不同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追认权人是不同的。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追认权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代理权欠缺的狭义无权代理行为中,追认权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中的被代理人;在处分权欠缺的无权处分行为中,追认权属于对处分的标的拥有处分权的人。追认权性质属形成权,即依追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追认的效力,无须相对人的同意。追认权人的追认必须明示,即明确表示同意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追认权人追认的意思表示传达到对方,发生追认的效力,被追认的行为即成为确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若追认权人拒绝追认的,该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期望的效力,其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自己负责。追认权人享有的追认权是权利,而不是义务,即追认权人对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追认的权利,但无追认的义务,他有权拒绝追认。拒绝追认的,可以明示作出,也可以默示。追认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未作任何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追认权人的追认是无条件的,必须是对拟追认行为的全部接受。如果仅承认其部分内容,这一“追认”应当是对相对人提出的新要约,须相对人同意方能使这部分内容有效。由于追认权为形成权,就必然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追认权存续期间内不行使的,该追认权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的追认权明确规定为1个月,从相对人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计算。无权处分行为则没有作具体规定,也应依上述规定执行为妥。 ☚ 无权处分行为 代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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