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方法票据不获付款、不获承兑(限于汇票) 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额的方法,追索的第一步是将自己被拒付或拒兑的事由向所有追索对象(其前手)通知。被追索人接到通知后,如不等持票人催索即自动偿还票款,持票人不得拒绝受领。一经受领,持票人便不能行使追索权,而由偿还票款的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如不自动偿还,持票人可以对其中的一个或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即确定追索对象,一经确定,便实际行使追索权,向被追索人提示汇票与拒绝证书,请求偿还。此时,采取诉讼方式或诉讼外方式均可。票据只获一部承兑时,持票人可只就其余部分追索。被追索者清偿债务后,取得持票人追索权,可向自己的前手再追索。追索权人还可用一种特殊的方法,即 “回头票据” 的方法行使追索权。它是由追索权人发出,以被追索人为付款人的票据。至于受款人,既可指定自己,也可指定他人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