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救灾契约罪行为人在灾害之际,对于与公务员或慈善团体缔结供给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契约,不履行或不照契约履行,致生公共危险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公共危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1) 行为人心须于灾害之际而实施本罪的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灾害包括人为的灾害与自然的灾害。(2) 本罪的行为是不履行与公务员或慈善团体所订立的供给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契约或者不按照契约履行。慈善团体是指以救灾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不以依据法令组织,且经主管机关许可为限。(3) 行为人不履行契约或不照契约内容履行的行为,须致公共危险的结果。(3)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而不履行契约或不照契约内容而履行,而且必须是明知其不履行契约或不照契约内容的履行有足以产生公共危险的可能,才构成本罪。行为人由于过失或不可抗力而致救灾契约不能履行或不能照契约履行的,不构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