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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违时嫁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违时嫁娶

违时嫁娶

指居父母丧、配偶丧及帝王丧之内不得嫁娶。春秋战国时形成尊亲表不可嫁娶的习俗,《春秋》、《左传》等书曾以讥笑的口吻抨击此类事情。南北朝时后赵君主石勒禁止居丧嫁娶。北齐将居父母丧而嫁娶者定为“不孝”,列入十条重罪。隋唐归入“十恶”之列,《唐律疏义》载:“诸居父母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期亲之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宋、金、元、明、清各代都有关于禁止父母或期亲丧时嫁娶的禁令。古代父母丧期为三年,所以违禁者常见于各类人家。关于夫丧妾不得嫁娶也有不少规定。汉代董仲舒《央狱》中载,某人夫死未葬,其妻嫁之,有人对她说:“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唐及以后各代刑律对居夫丧而嫁者与居父母丧而嫁者制裁相同,并列为十恶中不义之条,不可赦宥。关于妻丧期内夫不得娶亲,多数朝代均未纳入刑律,仅金代规定:“承安五年三日戊辰定妻亡服内婚娶听离制。”居帝王丧不得嫁娶,汉文帝以前,帝王死后每禁嫁娶。文帝不愿扰民过甚,谴诏曰:“令其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之日,皆释服,无禁娶妇嫁女祀祠饮酒食肉。”后世则以此为则,民间居帝王丧不过数日。父母在囚禁中不得嫁娶,唐律谓:“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若奉祖父母、父母之命成亲者,则无罪,但不得举行宴会。明清律略同,刑度以八十杖为限。此外还有帝王选女时不得嫁娶的禁令,不过这只是个别朝代个别皇帝,不成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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