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溢卸货物及其监管
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运单的货物,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其原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如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以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时,应征得收货单位同意,并应限于同航次、同品种的货物; 如以不同航次或不同船之间用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时,应限于同一品种、同一船公司和同一发货人的货物。这两种情况均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由收货单位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如果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直接在国内出售,应由购买货物单位事先向主管海关申报,并办理报关纳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