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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租佃制下佃农主动与田主解除契约之行为。《宋会要·职官》载北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诏书: “佃客多是贫民, ……不辞离即逃走, 宜加宽恤。” “辞离” 是宋代佃农脱离主佃关系的正常途径。北宋仁宗天圣五年诏书所云客户于“每田 〔年〕 收田毕日, 〔与主人〕 商量去住, 各取稳便。” ( 《宋会要·食货》一之二四)即是“辞离”之最好诠释, 又反映出佃农这种权利已受法律保护, 说明宋代多数佃农之人身不再固定地隶属于某一特定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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