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事故的处理军队车辆管理部门对发生的车辆事故所进行的处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监理制度》规定: (1)处理事故过程中,对现场应严格保护,认真勘验,从中取得证据。(2)事故的发生和损失涉及到地方人员和车辆、财务时,应尊重地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理意见。需要对军人和军队在编职工给予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由军队有关部门处理。 (3)车辆监理人员根据现场勘验调查的需要,有权暂时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4)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由车辆监理人员根据现场勘验和调查取得的人证、物证,依据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鉴定。 (5)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负有一定责任以上的事故属责任事故。事故当事人依照应负责任的程度,承担全部或大部、或同等、或小部经济补偿费和直接经济损失费,无责任的不承担。(6)车辆事故发生后,由于当事人逃跑、破坏、伪造现场或毁灭证据,使事故责任难以鉴定的,应由该当事人负全部责任。(7)发生车辆事故后逃跑或隐情不报者,应加重处罚;驾驶员私自开车外出、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发生车辆事故者,应从重处罚。 (8)发生车辆等级事故,由师(旅、独立团)车辆管理部门填写《车辆等级事故报告表》,逐级上报。三级以上责任事故随时报军级车辆管理部门;二级以上责任事故随时报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车辆管理部门;一级责任事故随时报总后勤部车船部门。负有同等责任以上的车辆事故和安全行车情况,由车辆管理部门统计并逐级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