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利润税chāo é lì rùn shuìналóг на сверхпр быль超额利润税Excess profits tax对超过资本投资额某一固定百分比的企业利润或对超过某一特定时期平均利润的企业利润征收的累进税。国会于1916年首次开征超额利润税,目的是吸取高额战时利润,为当时的防务提供更多的收入。征收此税的法案于1921年被废除,但在1933年重又恢复。经历次修正案修订以后,自 1933年起一直有效。超额利润税的重要性可以从不断增加的国家收入中看出。第一个超额利润税法使国家每年收入约 20亿美元。1934年超额利润税降至260万美元。1938年增为3700万美元。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时,超额利润税重新达到20亿美元。以后逐年上升。至1945年达160多亿美元。 超额利润税是对超过特定标准利润定额部分的利润所征收的一种税(标准利润定额的计算,可以任何一个或多个变数为基础,也可以由一些复杂的数据来确定。)在韩国,超额利润税是对某些人(自然人和法人) 由于调升价格高出政府规定的基础水平以上所取得的超额利润征收的。超额利润税的计税基础是实际的成交价格减去 “标准价格”后的余额(“标准价格”系由国税管理署决定)。超额利润税的税率为超额利润的100%。马来西亚除正常的公司所得税以外,还就超额利润决定一个征税基数,据以征收超额利润税。比利时于1976年—1982年的核税年度中,采取另一种方式征收超额利润税:以利润额超过公司股份的一定比率的部分作为税基征税。1984年7月31日的法律还提出,公司有责任将其超额利润的一部分进行投资,或者向国库提供无息贷款。 超额利润税 超额利润税对纳税人取得的超过规定标准利润水平以上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标准利润有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 一种是以过去某一特定年度的利润或某几年的平均利润作为标准利润; 另一种是按政府统一规定的投资利润率,从纳税人所有的资本额上换算出标准利润。超额利润税以公司为纳税人。税率比其他所得税高,通常在50.9—100%之间。该税于1915年首先在英国实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征收此税。主要目的是在战时筹措战争经费,战后即止,故又名“战时利得税”,属临时税性质。但是,也有一些国家,例如印度等在和平时期也开征税率较低的超额利润税。 ☚ 销售税 公司所得税 ☛ 00002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