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收分成中国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一种收入分配形式。具体做法是,由中央财政核定地方财政收入指标,地方财政收入实际完成数额超过核定的指标数后,其超额部分,按一定的超收分成比例留给地方财政,其余超收部分上交中央财政。 考核年度财政收入完成情况的指标有两种: ❶中央财政按年度核定的地方预算收入指标; ❷中央财政核定的地方财政收入包干基数 (一般几年不变)。计算超收数额的办法,是将年度财政收入实际完成数与年度预算指标或财政收入包干基数进行比较,超额部分即为超收数额。超收分成比例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和财政的要求及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这种收入分配办法与地方财政收入执行情况、考核任务数联系在一起,体现了责任、利益的结合,对于鼓励地方财政积极组织财政收入有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经济情况经常变化,收入指标或收入包干基数难以做到完全合乎客观实际。1979年以前曾对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用过这种形式; 1980~1985年在一部分地区仍继续实行。 超收分成 超收分成对地方年度决算收入超过年度计划的部分,按规定比例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一般在“以支定收,一年一变”的体制中使用。1980年后改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体制,虽不再单列超收分成,但地方多收可以多留多支,仍然体现原超收分成的积极作用。地方预算从完成收入计划中得到的分成,用来抵补中央核定给地方的支出; 超收留用部分,则由地方在原订支出计划以外另行安排支出。因而扩大了地方机动财力。超收分成安排使用的顺序:首先解决国家已经规定用途或年度预算未曾预料到的急需开支; 其次安排新增支出。留有余地,综合平衡。 ☚ 固定比例分成 增收分成 ☛ 000015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