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公证书国家公证机关所出具的证明赠与关系成立的文书。是常用公证文书之一。是对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他人所写的赠与书的公证。赠与公证书有统一格式,系叙述式文书。制作赠与公证书应注意: (1)当事人申请赠予公证时,必须提交赠与书。(2)赠与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独立作赠与的意思表示。(3)赠与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一方愿意赠与,一方愿意接受赠与。(4)赠与他人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本人所有的财产,他人财产、无主财产或争议中财产不能赠与。(5)赠与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所成立的合同为务单合同。赠与人不得要求受赠人承担任何义务。(6)赠与合同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物、货币,也可以是某些债权。另外赠与书一经公证之后,便不得任意撤销。在交付赠与物之前要求撤销的,必须经过公证程序方可。 (7)公证完毕,应以封面、赠与书、公证书、封底为序装订成册,并将赠与书、公证书,合在一起,在左下角加盖钢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