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地区县办企业贷款计划
年度贫困地区县办企业贷款的控制限额,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种固定资产专项贷款计划。
贫困地区县办企业贷款计划,按年度的增减额编制。此项计划安排的贷款,专门用于帮助国家重点扶持的331个贫困县兴办企业,以促进贫困地区逐步扭转县财政连年吃补贴的局面,从根本上增加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经济实力。贷款使用范围,既可以用于新建投资少,见效快,能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能带动千家万户发展商品生产的区域性龙头骨干企业;也可以用于改造和扩建效益好,有发展前途的老企业。贷款的项目,都要纳入当年全国或分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经国务院批准,此项贷款所需资金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计划中专项安排和管理。1988、1989年各安排4亿元,以后视松紧银根的要求适当安排。此项贷款控制限额,属于指令性计划,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准突破,也不许同其他专项贷款调剂使用。但当年未用完的贷款控制限额,允许跨年度使用。
全国贫困地区县办企业贷款最高限额确定以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按照贫困县的贫困人口数分配到各有关省、自治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在分配时,要适当照顾人口少的省、自治区。
为了改革传统的扶贫办法,探索新的投资方式,提高此项贷款的使用效益,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分行不能再按平均分配的办法下达到贫困县。要优先拿出一部分资金安排用于引导沿海发达地区和有关部门的企业、科研单位到贫困县承包开发项目,发展大跨度的横向联合,把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和发达地区的经济开发结合起来。另一部分资金可安排用于组织和部署贫困县计划确定并经过论证的好项目。通过比较、竞争,择优立项,在省、自治区范围内选择最佳的承包开发者。所有的开发项目,都要公开招标,最后由银行在上级核批的贷款控制限额内审批、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