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豁免Exemptionfrom Liability
海上运输事故中承运人可以免除的责任。根据海牙规则有关条款规定: 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任:(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违约活动;(2)火灾(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引起的除外);(3)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4)天灾; (5)战争行为; (6)公敌行为; (7)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羁押,或依法拿捕;(8)检疫限制;(9)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10)不论由于任何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限制工作;(11)暴动和骚乱;(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13) 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 (14)包装不固; (15)标志不清或不当; (16) 尽到应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17) 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拥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 但是要求引用这些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除上述外,承运人一般不得自行增加免责条款,以图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