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立法
亦称“委托立法”、“授权立法”。通常指资产阶级议会委托行政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是缩小立法机关权力,扩大行政机关权力的一种表现。在社会主义国家,有时也授权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某一方面的行政法规,但这与资产阶级国家搞的“委任立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如1985年4月10日,我国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根据我国宪法第89条第18项规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这一授权,不仅可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而且又可以积累经验,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者补充、修改法律作好必要准备,有利于加快我国经济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