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形式三分说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区分未必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标准问题的一种理论观点。此说认为,向来将责任形式区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对于界于故意与过失中间领域的未必故意与有认识的过失,欲划分其界限甚是困难,这实在是将本不能区分的东西加以区分。为求解决这一问题,应依据行为与行为人的心理联系,将责任划分为三种形式:(1)意图 (或称恶意)。即行为人意欲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形。(2)认识 (或称预见)。即行为人认识或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并不意欲其发生。此种责任类型,形式上虽属同一,但在实质上,由于认识或预见的明了程度不同而有较大差异,因此这种形式责任类型,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几种形式,其中最重的情形具有与意图相同的可罚值,不妨科以最高的刑罚,而最轻的可与过失同视。(3)过失。即通常所说的无认识过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