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委员会
辅助总督制定文化政策及统筹由政府推动及实行的文化计划、措施及活动的咨询机构。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总督,并由其担任主席;负责有关范畴的政务司,由其在总督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替之;澳门文化司署司长;澳门市政厅主席;海岛市政厅主席;教育暨青年司司长;旅游司司长;澳门大学葡文学院院长;澳门基金会行政委员会主席;东方葡萄牙学会主席;东方基金会驻澳门代表;社会科学界社团中的一名代表;建筑界社团中的一名代表;戏曲界社团中的一名代表;话剧界社团中的一名代表;舞蹈界社团中的一名代表;书画界社团中的一名代表;摄影界社团中的一名代表;文学界社团中的一名代表;语言学界社团中的一名代表;3名文化界资深人士。纪念葡萄牙发现事业澳门地区委员会主席和澳门博物馆办公室主任亦为委员会的成员,但仅以所代表的组织存立时为限。文化委员会负责就下列事项提出解决方案,发出意见及通过提议:(1)文化政策的主要目标;(2)由政府或由其共同参与推行的文化政策的年度计划以及确定该等计划的优先次序;(3)为澳门地区文化活动而将落实的协调措施;(4)其他事项,而该等事项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对之发表意见或主席认为须将其交由委员会审议者;(5)用以保存及保证澳门地区文化财产及自然财产措施方面的建议; (6)对在考古、人种学、科学、历史、建筑、艺术或景观方面具有重大价值的纪念物、建筑群及地点的评定的修正;(7)对已评定的建筑群、地点以及文化及自然财产保护区,划定界限,确定其在建筑及在都市整治中应遵守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