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共性
不同社会形态的国家财政所共同具有的性质特点,即反映一定阶级专政的国家与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各方面之间的分配关系。它是财政分配范畴区别于其他分配范畴的重要标志。其内容是:(1) 财政分配的国家主体性,即财政分配是由国家主持的社会集中性分配; 参与财政分配的各方都要与国家发生分配关系,或以国家为中介相互发生分配关系; 国家处于分配的主导方面。(2) 财政分配的强制性,即财政分配凭借国家政治权力,通过国家法律、法令、制度等形式强制实施。(3) 财政分配的无偿性,即财政收支一般为价值单方面转移,征集上来的资金通常不再直接偿还给交纳者,拨付出的资金一般也不再收回。(4) 财政分配的社会基金性,即财政分配的出发点和归宿就是建立和使用各种社会基金,从物质上保证国家职能的全面实现。就财政共性的总体而言,国家主体性是财政分配最基本的特征,它决定财政分配的强制性、无偿性和社会基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