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cáichǎnbǎoquán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管理措施。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cáichǎn bǎoquán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采取强制性管理措施。 ❍ 为避免当事人一方转移财产,法院依法采取~。 ☚ 擦屁股 财产性收入 ☛ 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恶意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作出裁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或者相关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一种制度。财产保全包括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❶案件属于给付之诉,即案件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 ❷一方当事人确有隐匿、毁损、转移、变卖、挥霍财物的恶意行为,或者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标的物难以保存,随时都有腐烂、变质的可能。 ❸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法院判决之前提出;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在起诉之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程序上,诉讼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而诉前保全则应当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说明申请保全的财物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法。对于已经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可以变卖,保存价款。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应限于申请人因财产争议提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属于紧急措施,不是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进行裁决,一般不传唤对方当事人,也不需要开庭进行审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财产损失,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之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出相应价额的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法院则驳回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如果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诉讼结果,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指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后作出判决前,据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依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性措施。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能得到全部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该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因而,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适用诉讼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这里的担保包括提供银行担保、保证人担保、现金担保或者实物担保。银行担保和保证人担保应当由银行或者保证人出具证明担保金额的保证书。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❶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❷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❸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请求保全的数额相等; 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标的物或与本案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如果是抵押物,留置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以及清点被保全的财产,并责令被申请人保管等法律规定的方法进行。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❶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 ❷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因申请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负责赔偿损失。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法院调解 先予执行 ☛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法院为保证判决的执行,在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必须是在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以后做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形下适用。财产保全限于诉讼请求所涉及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做出。 ☚ 财产责任 财产给予行为 ☛ 000064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