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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诉讼时效中止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诉讼时效中止

又称 “诉讼时效停止”、“诉讼时效暂停”。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依法暂时停止时效进行,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不可抗力,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其他客观情况,例如权利人丧失行为能力而无法定代理人,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等。对于诉讼时效发生中止的时间,大陆法各国民法有不同规定。法国、瑞士等国的法律允许在时效进行中的任何阶段发生中止; 苏联、日本等国的法律规定,只有在时效进行的最后阶段方可发生时效中止; 德国的法律则采取折衷原则,仅对某些特定法律关系的时效中止规定有时间限制。根据中国 《民法通则》的规定: 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请求权障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

亦称“诉讼时效暂停”。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了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诉讼时效制度是针对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而设计,目的是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如果权利人没有行使权利是由于客观上的、权利人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让其承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不利益,对权利人不公平。为合理限制诉讼时效的效力,实现诉讼时效制度的正当价值,才有了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4条对此作了规定。依此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具有如下特点: (1) 中止的事由为客观原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是因为存在着权利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客观事由,阻碍了权利人行使请求权。如: 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2) 中止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上述客观事由即使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的6个月以外,权利人仍有足够的时间行使权利。如果在这么长的时间内不行使权利的,同样构成“怠于行使权利”,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3) 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是停止原时效期间的计算,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我国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相比,有重大不同。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是发生中止原因前的时效期间有效,中止事由发生期间的时效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再继续计算,即时效中止前的时间加上中止原因消除后的时间,刚好是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这实质是在法定时效期间的基础上“延长”了时效中止事由发生至消除的这段时间。因为时效中止的事由发生至消除的时间不同,每一个案当中通过时效中止被延长的时间也就不相同。民法总则此项规定的变化是无论中止事由的发生至消除用了多少时间,都一律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有6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这一变化对权利人更有利,也容易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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