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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诈称良人或私自更改贱民身份的犯罪。《唐律·诈伪律》为维护封建等级秩序,严禁自行改变贱民身份。凡“诈自复除去工、乐、杂户名者,徒二年”,诈称流落外邦新近归还,或者诈称放贱之类及诈作死状,私自变更贱民身份逃避役使者,都要判处二年徒刑。以此保障封建国家对贱民的驱使。宋因唐制,在《宋刑统》中有相同规定。明、清因循唐律传统,有关诈自复除的规定同唐大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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