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为制书及增减
罪名。皇帝发布命令的文书称为制书,伪造制书则是一种僭越行为。唐律规定: 诸诈为制书及增减者,包括口头诈传及增减,处以绞刑,未及实行的,罪减一等 ( 《唐律疏议·诈伪》卷二五)。宋代此罪列在 “伪造宝印符节” 条中,具体处理依唐制。元代规定: 伪造制书者与妄增减制书者,处死。近侍官辄诈传上旨者,杖一百七,除名不叙 ( 《元刑法志》)。明代律中有两条:一是“诈为制书”; 一是 “诈传诏旨”。对诈为制书及增减者,明律规定,皆斩,未施行者,绞,传写失错者,杖一百。” 诈传诏旨者,斩 ( 《明律集解附例·刑律·诈伪》卷二四)。清代 “诈为制书及增减者,皆斩监候,未施行者,绞监候,为从者减一等,传写失错者,为首杖一百,为从者减一等” ( 《大清律例集注续编·刑律·诈伪》卷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