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证据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证据zhèngjù能证明事物真实情况的依据;特指能证明案件情况的凭据。 证据zhèngjù〈名〉可用以证明某事物真实性的相关事实或材料:提供证据│证据不足│证据确凿│审案重证据。 证据zhèngjù【释义】 正剧;证据◉ 正剧zhènɡjù 名 戏剧主要类别之一,以表现严肃的冲突为内容,兼有悲剧与喜剧的因素。以表现严肃的冲突为内容,剧中矛盾复杂,便于从多方面反映社会生活。〈例〉评剧《秦香莲》就是一部有严肃主题的~/ ~中的悲剧或喜剧的因素都是局部的,不能贯通全剧。 证据zhengju能证明事物的真实性的东西:~确凿|~充分|大量~证明他说的是事实|有~表明,他当时不在现场。 证据(同)凭据 凭证 证据zhèng jù能验明事实的人或材料:快把这两件事抓着理扎个筏子,我在傍作~,你老把威风抖一抖,以后也好争别的礼。(六十·1409) 证据zhèng jù〖动词〗 证据❶ 证明事实的根据。《世说新语·赏誉》:“又谙人物氏族中来,皆有~。”(谙ān:熟悉,知晓。) 证据 证据佐证 凭证 证据 凭据 信物 ☚ 来源 依据 ☛ 白纸黑字/捕风捉影/不足为凭/查无实据/持之有故/道听途说/即事穷理/空口无凭/口说无凭/立此存照/杞宋无征/确凿不移/人赃并获/三对六面/实事求是/死无对证/无可置疑/信而有征/贻人口实/有案可稽/有凭有据/凿凿有据/真凭实据/捉贼见赃/狐狸尾巴/马路消息/小辫子/小道消息/抓手脖子/鼻子生疮——眼见/断柄锄头安了把——有了把柄/脚上抹石灰——处处留迹/老鼠跑进食盒里——抓住理(礼)了/抓不到把柄揪不着辫子——没根没据/见证见证,不见不证/千年文约会说话/强盗沿街走,无赃不定罪/曲木恶直绳,重罚恶明证/认票不认人/说话为空,落笔为实/私凭文书官凭印/有棍子打得蛇,有赃证打得贼/有文便不斗口/贼无赃,硬似钢/捉贼须捉赃,捉奸须捉双/必有事实,乃有是文/君子之言,信而有征/口如扃,言有恒;口如注,言无据/论事必定于志行,毁誉必参于效验/实录正史未必皆可据,野史小说未必皆无凭/事莫贵乎有验,言莫弃乎无征/事莫明于有效,论莫定于有证/无稽之言勿听,弗询之谋勿庸/无验而言,谓之“妄”/务求事实,每求真是/议论无所依,如膝痒而搔背 ☚ 远水不解近渴 白纸黑字 ☛ 证据 证据证(证左;证佐;证见;证明;证信;证验;质证;佐证) 左(左证;左验) 凭(凭证;凭据) 据验(事验) 另见:凭证 证明 材料2 ☚ 证据 有证据 ☛ 根据 根据凭(凭准) 根(无~之淡) 头足出处 巴鼻 巴臂 依据 资据 稽据 章本 另见:凭据 证据 ☚ 根据 有根据 ☛ 证据/有证据/各种证据 ☚ 无根据 证据 ☛ 证明1 证明1证(证向;~据) 左(左证) 效(何以~之) 照(~明) ☚ 证实 虚假 ☛ 证据zhèng jù❶用以证明的凭据。《抱朴子·弭讼》:“若有变悔而~~明者,女氏父母兄弟,皆加刑罪。” 证据诉讼证明中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刑事诉讼法的不同法律条文中,“证据”一词的涵义不同。包括:(1)案件发生后即客观存在的与案件具有关联性的事实材料。(2)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纳入诉讼轨道的有待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即有待查证属实的证据的原始素材。包括已经收集但尚未审查核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一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使用时,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从内容方面看,证据本身是一定的事实,这种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从证明关系上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手段;从形式方面看,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客观性是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客观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即证据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任何主观想象和猜测,都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其根源于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或者强加的联系,是案件事实作用于客观事物以及有关人员的主观所产生的。正是由于关联性,证据才具有查明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明力。某一材料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其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合法性又称法律性,核心问题是解决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所谓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之为可采性。具有关联性的材料,不一定都可以采纳为证据,仍有可能基于各种利益上的考虑而排除。我国刑事诉讼中,规范和调整证据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证据应当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予以收集;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具有合法的来源;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采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学界认识也有分歧。我国签署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已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也规定,以刑讯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证据即“诉讼证据”。诉讼中司法机关和其他诉讼主体用以依法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诉讼证据同日常生活和科学研究中证据的区别,在于前者纳入了国家诉讼活动的轨道,受诉讼法规范凋整和制约。诉讼证据有多种含义,通常有: 证据在诉讼中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和材料。证据具有如下三个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客观性,是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属性;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真实情况具有联系的属性;合法性,是指证据被公安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属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辨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在诉讼证据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诉讼证据可作不同的分类。刑事诉讼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有的分为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民事诉讼证据可分为: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等。行政诉讼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主要证据与次要证据;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与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本证与反证。 证据据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基本特征是: (1) 客观性,即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 相关性,又称关联性,即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3)法律性,又称合法性,即证据具有法定形式并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关于证据特征,国内有的认为,证据的证明作为根源于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法律性不是证据的基本特征。中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中,“证据”一词在不同的场合,或者指定案根据,或者指证据资料,或者指证据形式等。在外国,关于证据概念,有的学者认为是使人确信某事实是否存在的原因。有的学者认为是证明待证事实的方法。也有的学者认为是确定某法律事实的手段。证据依照诉讼的性质不同,分为刑事证据、民事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 证据 证据zhengju司法人员依法用以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一切根据,即司法人员依法定程序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能帮助查明案情真相的一切客观事实和材料。如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了解案情者提供的证言、赃款、赃物;犯罪分子作案时留在现场的物品和痕迹;伪造证件;当事人双方在涉及民事法律关系时所订立的合同等。作为证据应具有三个特点: ☚ 证人 物证 ☛ 证据据以证明和认定事物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 证据司法人员按照法律程序收集的能够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有关事实或材料。证据是诉讼中的关键,因此自古以来就是世界各国诉讼立法中的重要内容。证据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三大特征。奴隶制国家在刑事证据中以神明裁判为主要根据; 封建制国家实行法定证据制度和刑讯逼供; 近代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也各有不同。前者实行当事人辩论主义的审判,贯彻形式证据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原则;后者采取国家诉追的职权主义,实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判断原则。中国现行诉讼法律规定,刑事证据有6种: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民事证据有7种: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证物 证据保全 ☛ 证据 证据是确定犯罪和科处刑罚的基础,没有证据就没有犯罪,就不能定罪科刑。一切对犯罪是否存在,嫌犯是否可处罚以及确定可科处的刑罚或保安处分等重要的事实,均为证据对象。如有民事损害赔偿请求,则确定民事责任的重要事实亦为证据对象。搜集证据须遵循合法的途径,一切法律禁止的证据均不能采纳。特别是透过用酷刑或威胁方式,或侵犯人的身体或精神的完整性而获得的证据,均为无效,亦不得使用。利用下述手段获得的证据,即使取得有关人员的同意,亦属侵犯人的身体或精神的完整性而归于无效: (1) 以虐待、伤害身体、催眠、或施以残忍或欺骗的手段,扰乱意思表示的自由或作出决定的自由; (2) 以任何手段扰乱记忆能力或评估能力; (3) 在法律容许的情况及限度以外使用武力; (4) 以法律不容许的措施作威胁,以及以拒绝或限制给予利益作威胁; (5) 承诺给予法律不容许的利益。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在未取得有关权利人同意下,透过侵入私人生活、住所、函件、电讯而获得的证据均属无效。评价证据应按经验法则及有关权限实体的自由心证进行。 ☚ 诉讼行为的无效 搜集证据的方法 ☛ 证据 证据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是确认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刑事被告是否有犯罪行为的依据。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通常认为诉讼证据有3个基本属性: (1) 客观性,即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事实: (2)相关性,即它是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在不同程度上对确认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3)合法性,即它是经法定机关和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确认并被纳入刑事诉讼的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事实。由于证据的来源、证明的特点、形式和作用的不同,证据的分类也不同。主要分类如下: (1)按证据的来源,分原始证据和传闻证据; (2)按照证据是否直接证实争议事实,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3)按照证明的事实是否为犯罪事实,分为本证和反证; (4) 按照证明的表现形式,分为人证、物证和书证,或称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5)按照对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明作用,分为主要证据和补强证据; (6)按照其证明的事实是否是主要犯罪事实,分为通常证据和辅助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7种: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订结论; (6) 勘验、检查笔录; (7) 视听资料。由于证据的种类不同,收集、保全和运用证据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 证物 证明力 ☛ 证据针对法庭上发出的问题提供的证词或论断,凡能从法律上予以证实的任何事物,均称为证据。 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即司法人员在办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收集的足以查明案情真相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例如了解情况者提供的证言,犯罪分子作案时使用的工具,犯罪分子留在现场上的物品或痕迹,赃款、赃物,伪造的证件,等等。证据有两个特点:(1)必须是确实存在的客观事实; (2)这些客观事实同案件有内在联系,并能证明案内有待证明的问题。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应用证据的指导原则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口供都必须经过查对,反对逼供信。确凿无误的证据是定案的根据,也是揭露、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必要手段。 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即司法人员在办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收集的足以查明案情真相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可分为: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陈述和承认、鉴定结论、勘验、检查记录等。证据根据其来源可分为: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根据其与证明的对象关系可分为: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比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具有更大的可靠性,因此,在解决民事案件时,特别是在证明案件的主要情节和主要事实时,应尽可能搜集、使用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 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并能直接或间接证明真实情况的材料; 必须是为法律所许可的,并且是按照法定程序搜集的事实材料。应用证据的指导原则是: 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口供都必须经过认真查对,反对逼供信。确凿无误的证据是定案的根据,也是揭露 证实犯罪,惩罚罪犯的必要手段。 证据 证据诉讼证明中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即诉讼证据。 ☚ 见证人 法定时效中断 ☛ 证据paper book;testimonial evidence 证据evidence;proof;testimon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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