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犯黄秉故杀幼孩案
本案发生于道光二年(公元1822年)。案犯黄秉,前因犯罪被发遣至乌鲁木齐。在配所因被七岁幼孩马五斤子叫骂,一时气愤,顿起杀机,将马五斤子殴伤致毙。刑部在审理此案时认为,黄秉虽是遣犯与平人不同,又系用所带木枷打死人命,情节似稍为重,但该犯毕竟是平常遣犯,条例规定“平常遣犯在配杀人,仍分别谋故、斗殴,按律定拟,”又规定致毙十岁以下幼孩者,“逞愤谋杀者拟斩立决”,而对故杀的情况并未规定加重处罚。黄秉杀人系临时起意,并非蓄意谋害,且已经过大赦免罪,前犯罪名即已被赦免,应按后犯罪名科断。因此援引前此审理的唐老故杀七岁幼孩被处斩监候的先例,判决黄秉斩监候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