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买进约定权利
投资者根据契约得到的在一固定时期内的任何时候,能够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选择购进规定数量的证券的权利。在证券投资买进约定权利实施时,作为依据的事先确定的价格称为“实施价格”,亦称“约定价格”。这一价格通常以合同订立时证券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同时参照预期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这一价格在证券投资买进约定权利的有效期内不会变化。
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如果预期证券价格上涨,可以购进证券投资买进约定权利。假设证券价格没有如该投资者所预料的那样上涨而是下跌,则该投资者损失的只是购买证券投资买进约定权利的费用。假设证券价格果真上升,则证券投资买进约定权利的持有者就可以很稳当地获取资本利得,即证券价格上升的利润。因为他可以按合同规定的约定价格(该价格此时相对于证券市场价格较低)买入规定数量的证券,随后将其按此时已变得较高的市场价格出售,从而获得很大的收益。
假设某甲向某乙购进证券A的买进约定权利。这一买进约定权利的购买价格是每股4.5美元,同时,合同内载明,在6个月内可按每股50美元的价格,向某乙买进证券A100股。如果在此期间内,证券A的市场价格涨至每股63美元,则某甲即可获得证券A买卖差价利润每股13美元。扣除购买合同的费用每股4.5美元,则某甲可获纯利每股8.5美元。合同载明可以买进100股,所以某甲共获利850美元,反之,如果在此期间内,证券A的市场价格跌至每股40美元,则某甲从这一价格变动中,可能损失每股10美元,100股共计1000美元。但某甲此时可以选择不买进证券A,而宁可让他购买约定买进权利的价款损失掉。其损失额每股4.5美元,100股共450美元,这比起他原来可能损失的金额来说,仍要小许多。相比之下,如果预期与市场走向一致,该投资者可获利850美元,如果预期与市场走向不符,损失只有450美元,综合起来看,显然是有利的。而转让证券投资买进约定权利的某乙可以稳当地获得450美元的价款。因此,证券投资买进约定权利对买卖双方来说都是有吸引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