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商行为管理
从法律制度上规范证券商的业务行为,建立证券业的行业秩序的监督管理。各国证券法都对证券商交易行为有严格的管理监督规定,证券商代客户买卖证券应持公平交易的原则,禁止任何欺诈不法行为。例如不得作欺骗性的推销、牟利。在“全权委托帐户”下,证券商不得用此帐户作不必要的反复买卖,以赚取佣金;如果证券商兼自营商,应将自行买卖和委托买卖分开,不得混杂。证券自营商对证券交易市场影响较大,各国都加以限制,禁止作扰乱操纵市场的交易。自营商与证券商的出价(喊价)相同,尽管前者叫价早于后者,或定单较大,仍应让于后者。自营商不得于同一交易期内对同一证券接受委托和自行买卖。证券承购商在签订承购合同前应认真检查注册书有无遗漏与不实。承购商对公开说明书的伪、漏负一定的民事责任,其责任范围仅限于所承担推销的部分。承购商为了防止或延缓证券在公开市场上价格下跌而购买证券,必须依据主管部门的规定,事先报告,再行购买,否则视为违法行为。承购商的报酬,一般规定不得超过承购额的一定比例,有的虽没有具体的限制规定,但必须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