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信托
证券所有者为了某种特定目的而将所持证券委托给金融机构代为管理和运用的一种业务。对管理和运用证券的收益,均归委托者或受益者所有,受托的金融机构仅按规定收取管理费和手续费。信托的证券,一般包括公债、公司债、股票等。在受托的证券上,通常应标明为信托财产,或办理登记手续,根据证券信托的目的,一般有两种信托方式:
❶管理信托。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代保管。指受托的金融机构代理委托人保管信托财产,到保管期满时,原物奉还给委托者。二是代行使各种权力。如按照委托者或受益者的指示,代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议决权;或代替委托者办理领取所受托证券的利息和红利;或催收偿还金等。受托的金融机构必须认真代替行使各种权力,不得疏忽。该种信托往往因委托者工作忙、年老、身居海外等原因而被使用。
❷运用证券信托。指以运用受托的证券本身取得收益为目的的信托。受托的金融机构运用证券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据以进行短期融资,如为了短期的资金需要,受托者将证券在再购回协议下售出,到约定期满时再购回证券。二是证券抵押贷款。即为了长期资金需要,受托者以证券为抵押取得贷款。委托者自己可以是受益者,也可以指定受益者,受益者有权获得运用证券所带来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