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务稽核对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和证券交易两个方面进行检查。稽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证券发行主要检查代理发行的证券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包括单位是否提供了发行证券申请书,批准单位同意发行证券的证明文件,发行证券的章程或办法,信用级别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等。以上材料是否经过审查并确认其合法、真实、完整;证券上市交易转让,是否在指定的场所办理,办理证券交易的条件是否具备。这些条件是: 上市的证券必须是国家明文规定可以流通转让的; 证券票面符合规范化要求; 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代理点,必须是经过证券公司审查合格的金融机构。证券转让的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对证券交易牌价,检查证券交易牌价制订的依据是否恰当。对买入牌价看其是否参照了银行有关存款利率计算,买价是否不低于证券票面值; 对卖出牌价看其是否超过了证券面额加利息,利息的具体计算是否从发行日算至出售日; 证券的买卖是否现货交易,有无买空卖空等不法行为发生。 证券业务稽核 证券业务稽核金融稽核部门按稽核程序对金融机构经营证券发行、买卖、代保管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监督检查。 证券业务稽核,着重检查证券发行业务和证券买卖业务。对证券发行业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❶检查证券发行依据。一查债券发行额度是否突破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下达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控制额度。各省(市)分行是否在国家下达的额度内审批,其他任何部门有否越权审批的行为。二查股票发行,是否符合主要限于少数集体所有制企业试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向社会发行一定数额股票的规定,有否全民所有制企业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情况;对相互投资、合股、参股方式新建的企业,是否符合合作各方可试行采用股票形式入股的规定,有否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情况。三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单位是否符合只限于各类银行的规定,有否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情况;有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许可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业务的情况。 ❷检查证券票面的合规性。经批准和上市的各种有价证券票面是否载明下列内容:一查各种债券是否载明企业名称、地址、债券的票面额、债券票面的利率、还本期限和方式、利息的支付方式、债券发行的日期和编号、发行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及日期等项内容,是否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相符。二查各种股票是否载明公司名称、股数和股金,特别股票应标明其种类,公司设立的年月日,股票发行年月日,股票编号,三名以上董事签章,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等项内容,是否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相符。三查大额定期可转让存单的记名式票面载明的内容,是否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相符。存单正面为存单发行单位名称、存单第一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存单面额、存单期限、存单利率、发行日期和到期日、持单人的权利和注意事项。存单背面为开列背书人姓名(或指定取款人姓名)、背书人姓名地址、背书日期、最终取款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和经办人(或单位)的认可标记。 ❸检查代理企业债券发行业务的合规性。一查企业债券发行单位的资格条件。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单位,是否符合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发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公民个人不得发行债券或委托其他部门代理发行的规定。是否符合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本金,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经济能力,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是否用于国家政策允许的方面等规定。二查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审批资料是否完备、合规、有效。检查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债券的证明文件、计划部门按批准权限,批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批准文号、发行企业债券的章程或办法(包括:企业经营管理简况、企业自有资产净值、发行债券的目的、效益预测、债券总面额、还本付息方式及风险责任等),检查企业上两个年度的和上一个季度的经主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签证的财务会计报表等是否完备、合规、有效。三查证券公司承办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可行性调查是否切实、详尽。检查证券公司受理的企业债券发行业务,是否在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单位的经济状况及未来趋势、债券价格、收益和市场购买力的预测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后才决定承办,以减少债券发行中的失误,维护证券公司的经营信誉和经营效益,并保证债券的按期还本付息。四查代理企业债券发行额度和用途。检查企业债券发行额度是否大于发行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债券的票面利率是否高于同期银行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40%以上;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是否优先用于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重点建设项目,有否间接或变相用于国家计划外的、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情况。五查企业认购债券的资金是否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使用国家规定其有权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规定其可以自行支配的资金认购和个人认购的。有否用企业流动资金、银行借款、截留国家税利等资金认购的情况;否有用预算资金、事业收入资金认购的情况。六查代理发行协议,是否与委托企业签订代理发行企业债券合同,合同是否阐明受托人、持券人对委托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合同规定的代理发行债券额度、方式(包销、代销)、期限、报酬和法律责任等项内容是否完善,是否经过公证。代理手续费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及其浮动幅度。七查证券公司代理发行的企业债券的其他事项,如有否发行有奖债券,有否用摊派的方式发行债券等。 检查证券买卖业务的内容,主要是: ❶检查上市证券的合法性。检查有否违反除国家明文规定可以买卖、转让的证券外,其他证券均不得上市买卖、转让。按现行规定允许上市的证券有,国库券、财政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国家重点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企业股票、企业债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转让,有否在上述规定范围外的证券上市买卖、转让。 ❷检查证券交易牌价和其他方面的合规性。代理出卖的证券,公司是否有垫付资金的情况。证券牌价,买入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存款利率、市场银根松紧和证券需求量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适宜;卖出牌价,根据买入价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证券买卖差价、市场银根松紧和证券供应量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适宜。证券买卖是否符合现货交易的规定,有否搞期货和买空卖空的投机不法行为。 ❸检查代理证券买卖的手续合规性。主要检查集体所有的证券买卖是否由原持券人在证券上签章,才能办理过户手续,有否违反不得转让给个人的规定;个人所有的证券,是否符合只能按证券上市的买卖牌价转让给个人;凡企业内部发行的债券、股票只限在企业内部转让的规定等。 ☚ 金融租赁业务稽核 信托机构资本金稽核 ☛ 00002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