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讼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某种职业的人 某种职业的人民(牧~;渔~) 生(医~;先~) 另见:职业 工作 农活 耕种 收割 ☚ 某种职业的人 农民 ☛ 讼师诉讼史上代替别人、帮助别人打官司的人,性质近似现代的律师。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立状式》:“凡原告状准发房,被告必由房抄状……,被告抄状入手,乃请刀笔讼师,又照原词破调、骋应敌之虚情,压先攻之劲势。”讼师渊源在我国甚古。《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卫侯与元咺讼,宁武子为辅,针庄子为坐,士荣为大士。卫侯不胜,杀士荣,钥针庄子,谓宁俞中而免之,执卫侯,归之于京师,真诸深室,宁子职纳橐镭写焉,元咺归于卫。”其中,宁武子、针庄子、士荣均系讼师。自唐朝以后,历代均有对不法讼师的惩罚规定。《唐律疏议·斗讼》:“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明律“教唆词讼”条:“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人同罪。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其见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及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 讼师旧时指民间专门以替别人进行词讼为业的人。后世也指唆使他人兴起诉讼的人。讼师起于何时,不详。唐律有为人作辞牒 (诉状)加状条。《唐律疏议·斗讼》:“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 (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 (与事实不符)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 (按诬告罪减一等)。直至清律,均有此规定。 讼师旧指以协助他人进行词讼为业的人。在诉讼活动中没有合法身份,而是在幕后出谋划策及代书诉状。因此,后世把唆使他人兴讼的人,也称讼师。封建法律对包揽词讼者加以惩罚的记载始于唐。《唐律疏议·斗讼律》:“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清律亦有类似规定。 讼师song shi【历史】legal couns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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