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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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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论法的精神

又译“法意”。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的主要著作。1748年出版。该书内容丰富,体系完整、严密,以法为中心,广涉经济、政治、宗教、地理环境等领域。着眼于法国,也旁及欧洲其他各国乃至一些东方国家。是亚里士多德后第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作者时代为止进步的政治理论书。全书共6卷31章。孟德斯鸠的政治法律思想以理性论为出发点,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各国具体情况下的适用,即法律同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以及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人口、商业等等都有关系,这些关系的综合,就是法的精神。这种观点不但使科学摆脱了神学的束缚,还把上帝和人分开,使上帝和人各有其法律,直接否定了教会神学。孟德斯鸠在论述法和政体以及自由的关系时,提出并论证了君主立宪和三权分立的著名学说。他把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包括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3种,每种政体又有其性质、原则或动力。性质决定于统治者人数的多少,原则是驱使国家活动的动力。共和政体的性质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握有最高权力;其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性质是由君主握有最高权力,但须根据既定的法律行使,其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性质是单独的个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爱好行使最高权力,其原则是恐惧,这种政体和法律不相容,人民有权力用暴力推翻它。他推崇18世纪初英国的政治制度,主张建立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同时认为共和政体也是实现政治自由的中间政体,同君主政体一样是合乎规律的。孟德斯鸠认为,法和政治自由是有机联系的。政治自由的实质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法律允许做什么就做什么。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他还指出,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为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3种,认为3种权力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或机关行使。如果这3权中的任何两权集中在同一个个人或同一个机关行使,自由便不复存在;如果由同一个个人或同一个机关行使这3种权力,则一切都完了。该书抨击了教会神学和封建专制,反映了行将到来的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要求,并对后世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

18世纪法国法理学家孟德斯鸠于1748年发表的一部巨著。全书上下两册,除序言外,共六卷三十一章。是一部系统论述国家和法律问题的百科全书式教科书。主要内容:(1)论述法的一般概念及一般原理。认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因此一切事物都有自己的法。最初由人类的本性而产生出来自然法。自然法的原则第一条是和平,第二条是寻找食物,第三条是互相爱慕,第四条是希望过社会生活。人类社会组成之后,便出现战争状态,这是人为法产生的根源。调整各民族之间关系的是国际法;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关系的是政治法;调整公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是民法。法同政体、国家的自然状态、气候、土壤、民族精神、生活方式等关系的综合构成了“法的精神”。(2)论述政体的分类、性质和原则。孟德斯鸠按照掌握最高权力人员的多少及其对法律的态度,将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类。共和政体又包括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是不同的。政体的性质是指政体本身的构造;政体的原则是指使政体运动的人类感情。共和政体中的民主政体,是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它的原则是“爱祖国爱平等”的政治品德;共和政体中的贵族政体是少数人掌握最高权力,它的原则是“礼让”;君主政体是一个人掌握最高权力,它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是一个人掌握最高权力,它的原则是“恐怖”。政体的原则是维系政体的因素,政体改变与否全视政体的原则变化与否而定。(3)论述自由问题。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有两种,一种是哲学上的自由,即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一种是政治上的自由,“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在孟德斯鸠看来,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4)论述三权分立说。孟德斯鸠认为,要使政治自由得到保障,必须制止权力的滥用。要制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为此就要使国家权力分立并相互制衡。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彼此分立,分别由不同的人或机关来行使,立法权应由人民选出的议会来行使。议会分上院(贵族院)和下院(众议院),以便互相牵制。行政权应由君主一人来行使,司法权应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法院来行使。如果三权中任何两权由同一人或机关来行使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由同一人或机关来行使三权则一切便都完蛋了。(5)论述部门法问题。孟德斯鸠提出并论述了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的问题,强调不同政体的刑法、民法的繁简不同,反对刑罚的残酷性和野蛮性,反对株连坐罪,主张“罪刑相应”、“罪刑法定”。认为国际法的原则是:“各国在和平的时候应当尽量谋求彼此福利的增进;在战争的时候在不损害自己真正利益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破坏。”孟德斯鸠的这些学说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基础,对各资产阶级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建立产生了很大影响。


《论法的精神》

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的名著,1748年成书。该书的问世对学术界影响极大。同时代的伏尔泰说它是“理性自由的法典”,“由于这本书回忆起人们本来是自由的”。美国联邦党人直接将该书当作美国1787年宪法的理论根据。我国旧民主主义思想家严复,从1904年至1909年先后耗去5年时间,以《法意》名称,把它译成汉文,孟德斯鸠法律体系的出发点和基础,是关于法概念和法精神的观点,他把法理律为客观法则,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法律只是法的特殊部分。理想的法律,要符合自然条件、社会状况和法律自身情景所构成的“法的精神”。孟德斯鸠是古典自然法的重要代表者。《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按自然法的教育生活,每人注意保存自己生命,并不敢侵犯别人。后来,人们通过契约建立国家,从此出现战争状态。在自然法基础上建立的人为法有三种:调整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政治法,调整公民间关系的民法,以及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论法的精神》对国家政体的论述极为详尽,包括政体的分类、性质、原则、目的、好坏、改变以及政体同疆域的关系、政体同部门与法治的关系。但更为著名的,是他的立法、行政与司法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认为,只有保三权的相对独立和制衡,才能避免专横政治,保障公民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论法的精神》在法学方法论方面的贡献在于,它是近代第一部比较法学的巨著。《论法的精神》一书,虽是人类不朽的法律文化遗产,但也有其不容忽略的局限性。这同作者所处的时代局限性和他代表的上层资产阶级温和派的利益分不开。他离开生产方式和阶级本质谈论“法的精神”,夸大地面环境的作用,美化君主立宪制,特别是为资产阶级专政设计的三权分立制,都是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体现。

论法的精神

书名。又译《法意》、《万法精理》。18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一部最重要的政治法律思想著作。1748年出版。1913年由严复 (1853~1921) 译为汉文出版,书名 《法意》。全书除一短序外,分六卷31章。第一章表明作者的法律观和全书的出发点,即法同政体、地理环境、自由、货币、人口、宗教等均有关系,这些关系的综合就是“法的精神”。第二至第十章探讨法和各种政体的关系,表明作者对专制制度的批判。第十一至第十三章论述法和自由的关系,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表明对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推崇。第十四至第十九章论证法和地理环境、民族性格、习俗之间的关系,提出作者的地理学理论。第二十至第二十五章论述法和工商业、人口、宗教等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至第三十一章,通过罗马法和法国封建法的历史,叙述法和法之间,法和立法者的目的、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第二十六、二十九两章又进一步论述了法的概念。此书反映了当时欧洲大陆各国,特别是法国的封建专制制度和新兴资本主义之间的尖锐矛盾以及行将到来的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要求。

论法的精神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著。1748年在日内瓦出版。全书共分六卷,三十一章。这部耗尽作者毕生精力而完成的百科全书式的巨著,被伏尔泰称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成为当时最进步、影响最大的哲学和社会政治理论著作。他认为,法就是理性,理性就是法的精神、民族精神。法与地理气候、人种人口、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都有关系,而这些关系就是法的精神。探求这种精神,其目的就是试图找到一切法律和道德建立的基础。体现法的精神和民族精神的理性法则,就是历史过程的规律。他着重探讨了风俗礼仪与道德的关系,论述了政治道德的内容。认为政治品德就是个人在与国家、他人之间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品德,即爱祖国、爱平等。这种品德既不是私德中的品德,也不是宗教上的天启道德,而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民品德。其核心内容是爱祖国和爱法律。他强调个人的牺牲精神,认为政治的品德就是“舍弃自己”,为国家、为公众“不断地牺牲自己”。他认为,道德精神的实质就是为整体利益作出自我牺牲。他用爱国主义原则代替信仰主认原则,用对祖国的爱代替对上帝的爱,强调对祖国的爱“可以矫正一切”。教育的任务就是激发这种爱。他还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有同样的幸福和利益,应该享受同样的快乐和抱有同样的希望,私有制是人的最基本的自然权利。但在道德生活中应该提倡平等和俭朴。因为平等可以限制人们的野心,而俭朴则能节制人的占有欲。他还提出了他的自由平等观,认为自由不是随心所欲,任意行事,而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应该做的依据,就是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个人的正当利益的法律;而平等的真精神“并不是每个人都当指挥或是都不受指挥,而是我们服从或指挥我们平等的人们”。孟德斯鸠以他特有的政治道德论,为18世纪法国伦理思想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并给后世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和宗教蒙昧主义的斗争以可贵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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