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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发生于刘宋文帝元嘉年间(公元424—453年)。义兴郡人许昭先,其叔父许肇之因犯事被关入狱中,但不知何故,一连七年未能判决。肇之子侄二十来人,只有昭先家境最为贫薄。但昭先却独自为叔父鸣冤申诉。他还时常送饭到狱中给肇之享用,他的家产不久就荡尽了,他又把住宅卖掉得钱维持。肇之入狱既久,连他的亲生儿子们都已感到厌倦,只有昭先从不怠懈,如此坚持了七年。此事传到朝廷,尚书沈演之对昭先的操行大为赞许,并为其说情,许肇之因此免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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