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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计划生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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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计划生育措施

计划生育措施

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首先是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生育的法制宣传,主要是向每个公民宣讲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使全体公民了解实行计划生育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明确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划清计划生育与计划外生育、合法与违法的界限,认识依法治理计划外生育的重要性,使干部依法行政,群众遵纪守法。
1992年9月13日,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修订的《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公布实施,这是安徽计划生育工作走上社会主义法制轨道的一个重要步骤,对于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发挥了重大作用。为广泛深入地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省计生委与省委宣传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开展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活动的通知》,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开展一次以贯彻执行《条例》为中心内容的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活动。目前,一个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条例》宣传活动正在轰轰烈烈地全面展开。
其次是开展人口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主要是针对不同年龄和不同婚育状况(青春期、新婚期、育儿期、孕产期、中老年期)的人群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向他们进行人口知识、计划生育政策、法律知识以及有关的科学知识包括生殖生理、晚婚晚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保健等方面的基础知识教育,使广大育龄人群在提高科学文化知识的基础上,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
安徽从1989年开始在凤阳等地进行这项工作的试点。1年后,在凤阳召开了全省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会议,总结和介绍了凤阳等地开展基础知识教育的经验,并作了全面部署,指出“力争用3年至5年时间,使80%以上的群众都能接受一次比较系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据统计,到1991年11月底全省已普及的乡镇达1216个,占全省乡镇的30.42%,受教育人数达533.03万人,占应受教育人数的17.09%。进展较快的广德、凤阳、来安等县、乡的普及面已达60%以上。
实践证明,基础知识教育是向农民群众进行面对面的教育,传播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转变生育观念、调整生育行为,使之同现行的生育政策相一致的一个重要措施。
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 两种生产是指物质资料生产和人口生产。自从1979年12月国家提出“两种生产一起抓”的号召以来,安徽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探索,创造了许多好经验,如滁县地区最早统一建立的生产、生育双包合同制和干部岗位责任制等,使两种生产一起抓真正落到实处。
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主要体现在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1990年9月,省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在金寨县召开各县、市党政一把手参加的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提出了“全党动员,真抓实干,经过3至5年的努力,使出生率有较大幅度下降,赶上全国同类地区先进水平”的奋斗目标。会后省主要领导同志亲自调查研究,多次到各地检查督促,狠抓落实。省委、省政府每年都把计划生育列为全年工作的重点之一,多次在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省人代会、全省经济工作会等会议上通报计划生育情况,部署计划生育工作。省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为计划生育办实事,对人口问题实行综合治理。1991年,安徽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省委、省政府及时发出“大灾之年人口不能失控”的号召,全省在抗洪救灾、重建家园任务极为繁重的情况下,计划生育工作也没有停步。
从1986年开始,自下而上,逐步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省委、省政府于1990年10月24日发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决定从1991年起,地、市、县、乡、村各级每年都要签订“年度人口目标责任书”,并由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计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1992年在地、市以下层层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基础上,省政府首次与各行署、市人民政府签订了责任书,分别下达了人口控制的确保指标和奖励指标,连续两年由省统计部门组织百万人口的抽样调查,考核到县。为使考核指标更加合理科学,省计生委于1992年初制订了《安徽省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比试行办法》,该办法包括宣传教育、组织建设、法制管理、计划管理、统计管理、信访工作、财务管理、科技管理、计生协工作等9个方面的内容,实行千分制考核。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增强了各级政府抓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与紧迫感,促使领导机关同时抓好经济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
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 计划生育队伍主要包括管理队伍、技术队伍和群众队伍。安徽在机构改革试点和基层行政区划变动的新形势下,注意稳定和加强计划生育管理队伍的建设。特别是在1992年全省的撤区并乡工作中,各乡、镇普遍调整恢复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计划生育办公室。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25.5%,平均每个乡、镇达到3—4人,不少乡镇还配备了专抓计生工作的乡、镇长。1987—1988年间,首次开展了计划生育系统职称改革工作,首批共评聘出卫生、统计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087人,其中副高60人、中级338人、初级1689人,促进了计划生育技术队伍的建设。为了加强经常化的计划生育服务,全省各地、市、县均相继建立了计划生育服务站,60%的乡、镇建立了服务所,多数村也选配了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或妇检员。据统计,到1992年底,全省共有乡以上计划生育干部9308人,地、市、县计划生育服务站1350人。在抓计划生育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建设的同时,还着重抓了计划生育协会建设,截止1992年底,全省各级协会组织已发展到29095个,全省所有的地、市、县和89.9%的乡、镇,以及80.26%的村建立了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总数发展到200万人。广大协会会员扎根在群众之中,在带头、宣传、服务、监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狠抓基础建设 首先是建立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站。为适应计划生育形势的发展和广大群众的要求,一个专为计划生育提供技术服务,深入基层,走村串户,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一支计划生育科技服务队伍应运而生,并以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形式开展工作。计划生育服务站的任务主要有:(1)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以多种形式开展人口理论和政策、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优教科普知识的宣传。(2)开展技术服务和优生优育指导;会同卫生部门做好节育手术并发证鉴定;做好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工作,并负责对乡(村)服务所(室)的技术指导;积极引进推广各种先进有效的节育与优生优育新技术、新方法。(3)负责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4)承办各种类型的业务培训。(5)在完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主要任务外,开展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自1984年起各地服务站相继建立,截止1992年底全省各地、市、县全部建立了计划生育服务站,60%的乡镇建立了服务所,多数村也选配了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或妇检员。其次为使基层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规范化,以便全省统一管理,省计生委于1993年初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统一的村级计划生育统计台帐。村级计划生育统计台帐主要包括:年初基本情况、结婚登记、已婚妇女怀孕情况、出生情况登记、避孕节育情况登记、人口迁移和死亡登记、超生处罚和领证情况登记、生育指标发放登记等内容。台帐应在上级计生部门指导下,由村、居委会负责填写,一年一换,年终交上级归档。
加强计划生育法制管理 一是建立生育证制度。生育证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重要内容,是人口计划管理的重要步骤之一,是新生儿申报户口的重要凭证。根据《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从1993年起推行统一的生育证制度。这是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加强计划生育法制管理,防止和减少计划外生育,使计划生育管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
1992年9月13日公布实施的《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对要求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凭结婚证和双方单位或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证。凡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孩子满3周岁后,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发给生育证。
二是实行行政执法证件制度。这是加强计划生育法制管理的一个重要措施。其目的在于: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及其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干部持证上岗,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安徽行政执法标志和安徽行政执法检查证(计划生育)的发放对象是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人应具备(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2)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通晓《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配套性文件;(3)忠于职守,尽责尽职,秉公执法;(4)清正廉洁,不谋私利。安徽行政执法证件(计划生育)必须在持证人职权范围内使用。安徽行政执法证件与生育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及计划外生育费征收证,同为计划生育法制化管理的重要证件,应相互配合使用,以促进计生干部持证上岗,育龄夫妇持证怀孕、生育,流动人口持证从事经营活动。
三是实行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制度。这是加强计划生育法制管理的另一重要措施。通过对计划外生育者和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从而达到限制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目的。
根据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发的《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省计生委于1992年下发了《安徽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实施细则》。细则中明确规定,对计划外生育者(含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非法定婚龄生育、不够间隔时间生育者等)和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依据《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农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征收;城镇居民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征收;流动人口由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部门协助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应的管理机构征收;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征收。乡、镇成立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征收。征收人员在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时,必须出示省计生委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计划外生育费征收证》。征收标准按照《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建立计划生育合同公证制度。这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又一重要措施,对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为保证这项制度的实施,1990年,省计生委与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推行计划生育合同公证的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计划生育合同制,计划生育合同必须办理公证。签订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育龄夫妇,另一方在农村是育龄夫妇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城市是育龄夫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育龄夫妇双方都必须亲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按手印),双方不得互相委托或委托他人。合同的内容必须严格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切实做到主体资格合格、合同条款合法完备、权利义务关系与违约责任明确等。计划生育合同类型目前已有:新婚计划生育合同、一胎计划生育合同、二胎生后结扎计划生育合同、农村独女户计划生育合同、结扎禁忌症妇女计划生育合同等。各公证机关应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合同书的起草、修改及订立等过程,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帮助完善条款,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对于违反计划生育合同的当事人,育龄夫妇违约的,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根据《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和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村、居民委员会违约的,由上一级政府负责处理。
加强节育技术管理 计划生育节育、补救技术主要是指计划生育4项手术,即男(女)性输精(卵)管结扎、放置宫内节育器和人工流产、引产。计划生育节育技术管理具有政策性强、服务对象特殊(多是健康的育龄夫妇)、技术服务与思想工作相互渗透、技术服务的时间性强和流动性大等特点,这就要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更应具备良好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对节育技术的管理,是为了提高素质和服务水平,为落实计划生育“三为主”工作方针提供物质技术保证,减少和防止节育技术并发症的发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为加强对节育技术的管理,省计生委于1992年初发出了《关于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化管理的通知》,《通知》除要求各地尽快建立健全各级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机构,加强岗位培训,努力提高节育手术质量外,还要求各地认真做好计划生育系统内节育技术人员的技术考试、考核和审核,颁发《节育手术合格证》等工作。同年3月正式下发了《安徽省计划生育系统节育技术人员颁发<节育手术合格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目前,全省大部分地、市均相继开展了这项工作。各地在加强节育技术管理的同时,还为广大育龄人群开展避孕指导,优生优育咨询,节育技术服务,孕情、环情监测等多种形式的节育技术服务。
实行分类指导,重点管理 从1990年在金寨县召开的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起,省委、省政府根据“四普”数据和抽样调查资料,确定各县(市)不同的工作水平,排出位次,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了金寨、青阳等县控制人口的先进经验。连续两年狠抓了人口出生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30多个县(市)的转化工作,连续3年把排在最后的12个县(市)关在“笼子”里,列为重点管理单位。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同志多次召集这些县(市)党政一把手汇报工作,共同分析形势,找问题、查原因、订措施。各地市、县也根据各自工作水平高低,设置了“笼子”,使“笼子”效应在全省开花结果。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实行联系重点县(市)制度,进行帮助指导,检查监督。这些举措,不仅使重点县(市)受到很大震动,在全省也引起了强烈反响。原来工作比较后进的县(市)通过努力,出生率有了大幅度下降,不少县(市)已冲出后进行列。通过抓两头带中间,促进了全省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 计划生育工作方针   出生率和生育水平的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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