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6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部发布。 为了搞活、管好集体林区的木材市场,根据中央关于集体林区坚持放开的精神,制定本规定。全文共10条。主要规定,集体林区设立固定的木材市场;林业部门所属国营木材经营单位要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发挥木材流通的主渠道作用;除当地林业部门的国营木材经营单位可以在集体林区直接收购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木材交易一律在木材市场进行,经营(包括贩运)木材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申请,经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方可经营;集体林区木材生产单位和个人凭销售证明可在木材市场自由销售;木材价格可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随行就市双方议定;采购木材,只限自用,不得就地转手倒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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