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1982年3月24日财政部发出。 自1982年1月1日起执行。是对1981年5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中经费来源部分的修改,其目的是为了支持职工教育事业的恢复和发展。 主要内容有: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直接列入成本,不足部分在企业税后留利中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可在标准工资1.5%范围内,由行政、事业费开支;工会经费中的职工业余教育费,仍然用于职工业余教育方面;教育部门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均在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有关项的经费内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