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地区条例》North-West TerritoriesAct1875年制定。原西北地区1870年从哈得孙湾公司获得。根据1869年《临时政府条例》,西北地区由委派的地区专员和地方议会管理。该条例旨在确定联邦政府对该地区永久的管辖权,修正并完善有关该地区的各种法规。条例规定,随着人口的增长,逐渐增加地区议会的议员席位,当民选议员数达到21人时,所委派的议员席位随之减少。条例还包括有关司法、禁酒、遗嘱、不动产以及已婚妇女的权益等方面的条款。有关开办新教和罗马天主教学校的条款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直到1905年《自治法案》颁布后,争论才告结束。1877年的修正案规定,英、法两国在该地区的政府和司法部门享有同等的地位。1912年条例再次被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