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取得的存款、贷款利息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82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出。 共5项。通知规定: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业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暂不征所得税,外国银行按不高于银行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利息所得,比照上述规定办理。我国向外国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暂不计税。 外国银行为个人在我国银行存款,利率低于存款银行或存款人所在国存款利率的,免税。 外国银行按税法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须经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