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由于某种情况或在某种条件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虽然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损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包括: (1)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等而造成行政侵害的,免除行政赔偿责任。(2) 制定法规、规章的行为。由于规范性文件而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受损,不能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3)外交、国防及国家安全等国家行为。包括控制疫情措施,防止自然灾害等行为,外交、国防及国家安全等活动造成侵权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4) 受害人通过其他途径可以得到补偿的。如电信传递过程中的稽延或错误,造成损害,邮电局按规定退还报费,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由于行政赔偿是非常复杂的领域,某些事项可由法律确定免除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