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又称“行政诉讼的土地管辖”、“行政诉讼的区域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作了具体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不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和经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