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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行政复议管辖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机关之间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方面的具体分工和权限范围。复议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复议审查权,称为复议管辖权。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复议管辖有:(1)一般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但上一级没有相应主管部门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管辖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管辖。(2)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的复议,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3)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或者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立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管辖。(4)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5)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逐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最终批准的行政机关管辖。(6)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此外,在复议管辖中,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行政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如果申请人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由最先收到复议申请书的行政机关管辖。对某些复议案件的管辖问题,如果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了特殊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

即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主管范围内的具体行政争议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来受理。行政复议管辖,从总体上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法定管辖。即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复议案件受理机关的管辖。法定管辖又有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之分。1.一般管辖。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案件应由谁具体行使管辖权。其基本原则是“上一级管辖原则”,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2.特殊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共同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权归属于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2)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机关是该有权的派出机构或设置该派出机构的上一级职能部门。(3) 授权组织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机关是直接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4) 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机关是委托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5)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机关是最终批准的行政机关。(6)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7)原行政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有管辖权。另一类是裁定管辖。即由行政机关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确定复议管辖机关。行政复议的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 行政复议提起   行政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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