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公产的使用共用公产是公众直接使用的公产。可以分为共同使用和独占使用,分别遵守不同的原则。(1) 共同使用。一般公众不需要对公产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可以直接使用公产,如道路的通行,在湖泊中游泳等,共同使用受三个原则支配:其一,自由使用。对于共同使用的共用公产,公众可以自由使用,但并非不受限制,其使用必须符合公产设定的共用目的,符合法律、法规中所制定的管理规则。其二,免费使用。其三,平等原则。以同样方式使用共用公产的人,必须受到同样的对待。(2) 独占使用。使用者根据行政主体所给予的权利,单独占用公产的一部分,包括对于供公众直接共同使用的公产的特别独占使用和对于设定的目的是供公众个别的使用的费用公产的普通独占使用两种。两者分别遵守不同的规则。参见 “共用公产的独占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