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性质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的错误认识。包括两种情况: (1) 行为人将自己的犯罪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行为人将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误认为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就属于此类。假想防卫或假想避险给社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应当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无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行为人的这类认识错误属于刑法错误中事实错误的一种。其实,这种错误认识并不属于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因而不属于刑法错误的范围。其二,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故意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这属于假想不犯罪,属于刑法错误中法律错误的一种,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2) 行为人的行为本来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这种行为性质错误属于假想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其行为并不具有犯罪性,因而不负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中,有学者认为,假想犯罪属于刑法中法律错误的一种。其实,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与犯罪没有任何关系,因而不属于刑法错误的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