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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明清皆置。
明初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
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
见《明史·职官三》。清初沿明制,后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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