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王妃父争婢案
唐太宗贞观七年(公元633年),太宗第六子蜀王李愔妃子的父亲杨誉,在京师长安的尚书省刑部与人诉争婢女。刑部都官郎中薛仁方受理此案,留杨誉在省中勘间。尚未裁决婢女的归属,任千牛卫将军的杨誉之子至太宗处陈述说:“按本朝制度,五品以上官,非犯反逆之罪,官司不应拘留其身。今刑部官因我父亲是国亲,有意刁难,横生枝节,不予裁断,而拖延时日”。太宗听说此事后,十分恼怒,说道:“知是我亲戚,故作如此艰难!”当即命令杖薛仁方一百,免所任官。魏征进谏道:“城狐社鼠皆微物,为其有所凭恃,故除之犹不易。况世家贵戚,旧号难理,汉、晋以来,不能禁御。武德之中,以多骄纵,陛下登极,方始萧条。仁方既是职司,能为国家守法,岂可枉加刑罚,以成外戚之私乎!此源一开,万端争起,后必悔之,将无所及。自古能禁断此事,唯陛下一人。”太宗听完他的话,说道:“你说得有道理,我刚才没有想这么深。但薛仁方拘留国亲而不先奏闻,颇是有些专权,虽不该重罚他,也应稍加惩处。”于是下令杖薛仁方二十下而赦之。本案中,薛仁方留王妃父勘问,符合法律程序,只因触犯了皇亲国戚,险遭重罚。说明了专制时代法律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