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清耀1880—1942台湾台中人。早年在台湾东势学校毕业后随兄从事伐木工作。后入台中师范学校学习。毕业后任埧雅公学校教师,台中地方法院书记兼翻译。1914年入日本明治大学法科学习。1918年司法科高等考试合格取得律师资格。1921年在台北任律师正式执业。1923年作为“治警事件”被告蒋渭水、蔡惠如等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其辩护成功。后被聘为台中州议会议员。曾因对“二元化教育预算制度”不满,向日本当局质询为台湾学童的“基础教育”争取经费。1930年台中成立“地方自治联盟”,被推为理事。1932年以“刑法同意论”论文,获日本明治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33年与杨肇嘉、叶荣钟等赴日本考察地方制度实施的情况。1942年在台湾病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