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申报表制度所谓蓝色申报表制度是日本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种特殊措施,系由卡尔·S·肖普教授(Prof.Carl S.Shoup)推荐实行。主要目的是鼓励个人和公司纳税人采用标准会计程序进行核算。 凡个人纳税人获取经营所得、固定资产租赁所得或林业所得,并保存正规会计纪录的,经过申请并经税务管理部门核准后,即可使用蓝色申报表申报所得额。无论公司纳税人或个人纳税人,如未经核准使用蓝色申报表申报,均必须使用白色申报表申报。凡使用蓝色申报表的公司,必须承担法律责任,采用标准薄记制度,这样即可在蓝色申报表上自行依法核税,计算出应征税额。 凡标准填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均不再适用评估核税法,还可享受某些特殊税收优惠。税务管理部门对使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只有当发现根据其帐册和纪录填报的应税所得额有错误时,才能进行纠正。在这种情况下,税务管理部门必须依法提出正式文件,说明做出改正的理由。 还有几项最重要的税收优惠: 一是有权用当期发生的业务亏损冲抵前一年的所得 (公司和个人均可)或未来5年(只限公司)或3年(个人)的所得。二是有权申请专项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或外加折旧(公元和个人均可)以及各类专项扣除,诸如各项免税的坏帐准备、价格波动准备和雇员退休金扣除(个人) 等。 此外,个人纳税人,凡填用蓝色申报表的,经过申请,可象公司一样对本人支付企业家酬金,并在计税时可以和公司同样待遇。但此项待遇只在1974—1988年期间的任何10年中有效,并按有关专项规定执行。此项办法的主要优点,在于使个人身份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向其本人和从业家属 (满15岁以上者)支付合理的开支,作为雇员所得在计税时依法扣除,同时也不列入地方企业税的征税范围。此类个人纳税人并按特定的小型公司适用的公司所得税率征收所得税,但小型公司的全部税后利润均应申报为股息。 但填用蓝色申报表程序复杂,个人经营的企业难以胜任,使选用这种申报表的个人为数很少。结果是很多个人经营的企业干脆改组为公司。 在台湾,凡牟取利润的企业适用蓝色申报表的,均可不再适用评估或核税法,并可自由列支招待费支出,还可以把业务高损按规定向未来年度结转以冲减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