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贸易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使用许可的交易活动。著作权贸易仅指著作财产权的贸易,多数大陆法系及东欧一些国家的著作权贸易一般指发放著作权许可证,即便是著作权的转让,也只是转让著作财产权的一部分,不允许全部转让。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与专利权、商标权转让许可不同:(1)著作权保护期较长,而转让、许可期可以很短。因而出现著作权有限期地转让的情况。专利、商标虽也可有限期的转让,但由于其保护期限短,故此能有限期地转让便失去实际意义。(2) 著作经济权利内容多,种类多,每一大类又可分若干个小类,所有这些种类的权利都可分别转让和许可,且权利人就同一项权利可以向几个乃至几十个主体发放许可证。(3)在利用某些作品时(如演绎作品等),需要从不同权利人那里取得双重许可证; 以及对同一作品需要进行多种形式的利用时,(如将戏剧作品用以上演、广播、录制等) 又得向同一个权利人那里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许可证。因此,著作权贸易要比专利权、商标权贸易复杂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