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1986年9月28日颁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8章157条,主要内容有:
❶特区涉外公司必须根据本条例规定程序设立,有符合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特区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批登记。特区涉外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市人民政府对特区涉外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❷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和外资公司应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拟任董事名单;各方资信证明。合资公司、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长由特区方委派,副董事长由客商委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由双方轮流担任。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合资、合作公司应在其住所设经济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合资、合作各方可用现金,也可用建筑物、场地使用权、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用技术等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合资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董事会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合资、合作公司和外商公司的客商在境外宣告破产,其在特区的资产可由客商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处分意见,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❸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须有五个以上的发起人,其中特区方应占半数以上。发起人应签订设立股份企业合同,制作招股说明书,拟定股份公司章程。股东会议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份公司设董事会,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机构。股东会议进行表决时每股有一个表决权。股份公司首期发行股票的实收资本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股票为记名式股票,可转让、赠与、继承或抵押,但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股份公司当年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和缴纳所得税后,应按下列顺序使用:偿还到期债务;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分配股息和红利。股份公司发行债券,须经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债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现有资产总额扣除全部债务后的余额。股份公司董事会应将决算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等财务会计资料在股东常会召开前置于公司总部,供股东查阅;在股东常会召开时提交会议通过。
❹特区涉外公司因财务困难濒临破产,为使其摆脱困难恢复正常经营活动可进行重整。重整计划应提交股东会议或董事会议审议通过。特区涉外公司解散,应进行清算。特区涉外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除抵押贷款债务外,按下列顺序清偿:清算费用;职工的劳动服务费和社会保险费;国家税收;其他债务。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按公司各方的分配比例或股份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