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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航空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航空法háng kōng fǎавиациóнное законодтельство

航空法air law

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航空法是20世纪的产物。它是随着航空技术的进步而发展起来的一个部门法律。1910年5月18日至6月29日,18个国家代表在法国巴黎举行了第一次国际空中航行会议,草拟了一部国际航空法典,但未获通过。与此同时,欧美一些国家开始制订各自的航空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1919年10月13日在巴黎签订的《国际航空管理公约》,是第一部国际航空法条约,明确规定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规定缔约国之间可在和平时期享有“无害通过”的飞越自由权利。美国与美洲一些国家于1928年2月20日在哈瓦那签订了,《商业航空公约》。随着航空运输的发展,跟着签订的一些国际公约,包括: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33年5月23日在罗马签订了《统一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1933年5月29日在罗马签订了《统一预防性扣留航空器某些规则的公约》,1938年9月29日在布鲁塞尔签订了《关于统一海上救助航空器某些规则的公约》以及《关于陆上救助航空器的公约》草案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适应民用航空的蓬勃发展,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该公约进一步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拼弃了在航空领域中“无害通过”的旧概念,发展了航空营运权利,即所谓“五大空中自由”的概念,成为现行国际航空法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其后,又签订了一些国际公约,如:1948年6月19日在日内瓦签订了《关于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的公约》,1952年10月7日在罗马签订了《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以取代1933年的同类公约,而且于1955年、1961年、1971年和1975年分别对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为了保护国际民用航空的安全,制止劫机和破坏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了《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了《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和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签订了《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此外,还有一批关于民用航空的地区性多边条约;在国家之间则签订有大量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国际航空法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由于航空活动的迅速发展,伴随着立法的同步进行,导致航空法主要是成文法。国际航空法最重要的渊源,通常是国际条约。

航空法

规定领土主权,空中飞行和运输的法律规则的总称。主要内容包括领空制度,本国和外国飞机或其他航空器的飞行与国际航空制度、乘客、货物和邮件等的空运规则。如苏联最高法院对犯有非法进入苏联国境,违犯国际飞行规则的西德公民鲁斯特终审判决其4年徒刑。

航空法

航空法air law

规定领空主权,调整空中航行、民用航空运输和其他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独立性、综合性、国际性、民用性等特征,是平时法。广义的航空法还应包括有关航空活动及其地面配合设施与服务的一切规则。可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

☚ 中国民航协会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

航空法

维护领空主权、合理使用空域、维持空中交通秩序、保证飞行安全的法律。

航空法Air Law

为民用航空器,主要包括民航、飞机、飞船、气球及其类似航空器等,制定的有关调整空域的使用和在空域发生事项的法律。空域指从地面直至外层空间的区域。航空法的基本原则是主权国家对其空域拥有主权。任何国家的航空器在他国空域飞行,都必须严格服从该国有关空域使用法律的管辖,严格遵守该国的航空规则和空中交通管制。包括入境、离港、移民、护照、关税、健康,以及有关机组人员、乘客和货物的文件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有关航空港的法律,也是航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多数国家,航空港都是由国家特许的。但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规定,缔约国必须将其机场在向本国飞机开放同样的基础上向其他缔约国开放。航空器本身,也受航空法的管理。航空法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飞机,必须有注册国发有的适航证,驾驶员和机组人员也必须有被发给的合格证书或执照。航空公约对航空器的被劫持还特别规定,缔约国必须采取一切步骤把被劫持的飞机交还原合法的飞机指挥官,要求飞机降落国允许旅客和机组人员继续其旅行,并将飞机和运载的货物交还合法的所有人。航空公约对旅客、货运人、行李和货物等在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索赔问题,也都有专门的规定。

航空法

规定领空主权、领空飞行和空中运转的法律和规则的总称。航空法最早是1902年制订的国际航空法草案,1909年10月巴黎国际航空条约,之后有些国家为维护国家主权和空间运输安全也制订了航空法。航空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领空制度,本国和外国飞机或其他航空器的飞行与国际航空制度,乘客、货物和邮件等空运规则,承运人责任范围等。我国于1977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1979年公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对我国领空的适航空域、航路、飞行管理等作了规定。1958年我国加入《华沙公约》,并同缅甸、蒙古、朝鲜、锡兰、巴基斯坦、柬埔寨、日本、英国等分别缔结了航空协定,建立国外交通民航线。这些协定根据尊重领空主权的原则,规定了缔约双方建立国际航线所必需的权利和附带的条件。

航空法

law of av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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