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胡伯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胡伯1874~1960Huber,Hans Max瑞士国际法学者,曾任苏黎世大学教授,国际常设法院法官、院长。 胡伯1636—1694Ulrik Huber荷兰著名国际私法学家。生于荷兰北端弗里斯兰省,在弗朗内克主要从事历史、政治和法律等领域的研究和教学工作而度过一生。晚年,约有两年时间在弗里斯兰省任高级法院法官。是国际礼让说的倡导者之一。胡伯的法律冲突论的基本观点的特点,在于直接继承格老秀斯的自然法论和万民法论,反映当时荷兰国内外的政治形势,用著名的 “三大公理”的形式提出了一个在选定每个冲突规范和准据法时应视为政策上的依据和前提的根本原理,以回答有关尊重各国独立、各独立国之间的共存共荣以及国际通商的发展与安定等要求。即,一方面使内国法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制定国的国民或制定国领域之内(第1、2公理),而另一方面,也主张只要本国和本国国民的权利不受侵犯,各国应以友好礼让的精神,承担万民法规定的义务,相互承认他国法律在本国领域内的效力 (第3公理)。胡伯的上述理论后来成为既得权说的先声,对英美国私法影响很大。主要著作有《万民法释义》、《国家法论》等。 胡伯1636—1694U.Huber荷兰法学家,国际礼让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曾任大学教授、法官。一生主要从事历史、政治和法律等领域的研究和教学工作。主要著作有《市民法论》等。他提出了关于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三大原则:每一国家法律在其境内有效,在境外无效;在一国境内居住的人,不论定居还是临时居住,都应视为该国的居民;各国立法者出于礼让,在不损害国家及国民权益的前提下,应相互尊重他国法律,保持其效力。其理论对英美国际私法学说的产生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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