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下手实施伤害,或并非出于正当防卫而在场助势,致人死亡或重伤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伤害身体罪中特别伤害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行为主体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凡以参与斗殴的意思参与斗殴,或在场助势的多数人,均可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2)不特定多数人相互斗殴必须产生致人死亡或重伤的结果。(3)行为人不论是否下手实施伤害,均须具有参与斗殴的意思。参与斗殴的多数人,如果事先约定预谋杀害对方而参与斗殴,其犯意已超出本罪范围,应以杀人罪论处。 聚众斗殴罪crime of affra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