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联邦德国商标法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联邦德国商标法德国的第一部商标法是1874年颁布的 《商标保护法》,该法采用不审查原则。后因弊病较多,又于1894年制定了采用审查原则的商标法。1967年又采用了强制使用制度。现行的德国商标法为1936年修改后的商标法。该法在1951年和1967年又几经修改。主要内容为:(1)商标申请人。凡国内经营商品制造和销售的个人和团体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外国人在本国已注册,申请在联邦德国注册给予国民待遇。(2) 商标应具备鉴别性的特征且不能违反禁止作为商标的规定。(3) 商标注册手续。经审查如认为与先注册的商标有相近之处,该商标的所有人有3个月的异议期,如无异议,即可注册。(4)采用注册在先原则。(5)对侵权行为,应立即制止侵权,责令赔偿损失,处以罚款或监禁等处分。(6)商标注册的保护期为10年,续展的有效期亦为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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