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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的法律原则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的法律原则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是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的一项集体安全行动,它不参与战斗,没有强制权力,而是为了在冲突地区监督停火和维持地区性和平。其基本法律原则是:(1)同意原则。维持和平部队的组建、派遣和驻扎,须经驻在国政府的同意,包括直接有关其他各方的同意,方可进行。(2)自愿原则。组成维持和平部队的军事人员由联合国会员国在自愿的基础上提供。(3)不干涉原则。维持和平部队必须采取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干涉或影响驻在国的内部冲突及事务。(4)克制原则。维持和平部队只配备轻型的防御武器,除自卫外,不得使用武力。(5)政治一致原则。要求各会员国对维持和平部队的行动取得广泛的协商一致。(6)支持的原则。包括:安理会的支持;冲突中有关各方的支持和提供部队的各会员国的支持。(7)合作原则。维持和平部队在执行维和任务时,当事者各方应与它合作。除了以上原则外,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还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 (1)临时性。维持和平部队均是临时组建的。(2)地区性。维持和平部队通常是派往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冲突地区执行维和任务。前述各项原则和特征构成了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的基本性质:非强制性、预防性、中立性和过渡性。其中,非强制性是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最本质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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